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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需要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專利法》所述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又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 后 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
所以,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發明專利申請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初審、公布、實質審查、授權及公告7個階段。
申請專利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規定的專利申請文件,必須采用書面或電子形式,并按照規定格式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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